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會員服務,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并應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本會秘書處負責統一登記、收取會費、發放證書和相關服務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五條 注冊地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誠信經營企業(含外省企業在黑龍江省設立的分公司),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資格的民營經濟領域研究與民營企業管理的專家學者,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填寫并向本會秘書處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一式兩份):《黑龍江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單位會員申請表》(或《個人會員申請表》)、申請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相關資質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申請單位詳細介紹材料,個人會員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介;
(二)本會秘書處進行審核,提出是否同意入會的意見;
(三)常務理事會依照章程規定做出是否同意入會的決定;
(四)批準入會的單位會員申請人依照本協會規定的單位會員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五)發布同意接納入會文件、上網公布、建立檔案。
第七條 單位會員應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會員代表,單位會員代表經推薦可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享受和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本會建立會員聯絡人制度,各單位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人。
第九條 單位會員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聯絡人、單位會員代表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變更信息報至本會秘書處。
第十條 本會秘書處將對會員資格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公開會員企業的資質狀態。會員應自覺接受本會管理和社會監督,自覺維護行業秩序和聲譽,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一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主體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四)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一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并上網公布。
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退會后一年內不得重新入會,一年后重新要求入會的,應補交退會前所欠會費。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會員服務
第十九條 本會依法依規對會員提供以下服務:
(一)通過參與行業制度建設等形式,收集并反映會員建議、呼聲和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利用本會宣傳平臺內部會刊、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為會員提供行業資訊、論文刊登、和企業宣傳等服務;
(三)通過經驗交流會、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為會員提供交流和學習平臺,拓展新型業務,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四)按相關規定對會員開展行業自律、評優選先等活動,提升行業地位和影響力;
(五)提供會員交流平臺,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參加或協助會員舉辦相關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參加全國性會議、對外交流合作及拓展相關業務的機會;
(七)搭建從業人員培訓平臺,以從業培訓為會員提供人才培養服務,提升業務水平;
(八)發布行業發展報告,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向會員提供行業動態數據和本會最新各項研究成果。
第二十條 對為本會或行業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榮譽稱號;
(三)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2014年7月21日經黑龍江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第一屆一次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秘書處負責解釋。